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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投资兴业的优惠政策 | 热 | 【字体:小 大】 |
| 关于鼓励投资兴业的优惠政策 | ||
作者:本站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9-15 ![]() |
中国棉花状元县 中国蒜苔之乡 中国药材之乡 丹顶鹤之乡━━射阳人民欢迎您 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兴业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 1、沿海滩涂:在交通便利的沿海滩涂(南港区)设立工业园区,凡进区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无偿提供所需工业生产用地30年土地使用权。投资者如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只需缴纳省、市报批手续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采用租赁方式,免收15年租金。 2、射阳经济开发区:在射阳经济开发区投资2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其土地价格依据项目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技术含量、一次性用地数量和付款方式,实行分档优惠,直至免费提供用地。在中联工业园区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免收土地出让金,投资者只需缴纳省、市报批手续费和耕地占用税省、市分成部分;如采用租赁方式,前7年免收租金,后8年减半收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需工业生产用地可采用划拨或土地作价入股的办法,实现企业用地零成本。凡进区工业项目用地由开发区负责办理征、转用手续,并达到“五通一平”标准。无论是出让、租赁还是划拨,对农民补偿部分,按补偿标准,在建设期内先支付30%,其余可延缓十年分期补偿。 3、乡镇工业园区:在乡镇工业园区上项目,可分别采用出让、租赁、划拨或作价入股的办法,具体优惠标准,由各乡镇制定,报县有关部门批准。 4、县城及城郊:在县城及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城郊区域投资工业项目,可采用集体用地划拨的办法,投资者只需交纳省、市报批手续费、耕地占用税省、市分成部分和1万元/亩的出让金;如采用租赁方式,前5年免收租金,后5年减半征收。涉及农民补偿的,按开发区的补偿方式执行。 二、税收优惠 1、增值税:凡一次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县内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50%;在经济开发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县内留成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返还50%,后5年返还25%。 2、所得税:一次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县、乡镇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在经济开发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从事港口、码头、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经营期在16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五免十减半”;从事农、林、牧业的投资项目,除依照上述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外,3年内还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免征外籍(含港澳台)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外地在我县企业工作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3、营业税: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起3年内,每年由同级财政按缴纳部分的40%返还;在开发区新办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起3年内,每年由同级财政按缴纳部分的60%返还。 4、从2001年起,原有老企业进行技改扩能,一次性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3年内县、乡镇超增幅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50%;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较上年增长20%以上的,县、乡镇超增幅留成部分实行“三免两减半”。实施兼并、收购后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原企业欠税予以缓征,新发生的税收原企业上年有纳税实绩的按本条上款执行,上年无纳税实绩的实行定额征收。 5、对2001年新开业,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商经营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征税;年销售额不足30万元的国、地两税实行定额征收。 6、对2001年前开业,在集团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不发生税收转移的前提下,缴纳地方税总额年增幅在30%以上的企业,县、乡镇超增幅留成部分由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上述税收优惠部分除需年终清算计缴的,其它均实行即征即返还办法。 三、收费优惠 1、凡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到开发区(含县城工业园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到滩涂工业园区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个头收费。免收市以下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以上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或减半征收。 2、新办工业项目的,县级报批费用、中介机构有偿服务费用减半收取。 3、凡进入射阳经济开发区的各类生产型企业实行以下收费管理办法: (1)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五项社会保障基金,由开发区归口代为收缴,每半年与有关职能部门结算一次。 (2)免收现行所有行政性规费、基金和资金。免收项目中有关上交市以上的部分,由开发区代为缴纳。 (3)在县内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证办照、年检等只收取工本费。 (4)对事业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收费和各类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 4、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并被列入县重点技改“绿卡工程”的项目,开业时水增容费减半征收、电贴费按农业标准征收。 四、出让产权优惠 1、凡一次性买断企业产权的可按评估价的80%出让,价款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能安排职工50%的按评估价的60%出让;安排职工100%的,按评估价的50%出让。实施收购后,凡年度内一次性投入200万元以上对老企业进行技改的,政府可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在3个月内办理与投资额相等的债转贷手续。 2、凡一次性现汇整体收购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上一条款基础上再优惠20%。 3、出让产权交易中涉及的契税、营业税予以缓征,免收各种规费,减半收取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 五、引资奖励 县、乡镇政府设立引进外来资金和引进项目的奖金。分四种类型予以奖励。 1、无偿型:对引进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及国内外有关机构的无偿资金和捐赠,按到位资金的10%奖励给引资的有功人员。 2、借用型:对引进的所有无息资金,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奖励给引资的有功人员。 3、合资型:对引进外资到我县新办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外方实际到位资金的1%由中方奖励给引资的有功人员。 4、独资型:对争取、引荐的外商独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外商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给引资的有功人员。 1、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利用我县棉花、蚕茧等资源从事深加工的项目,由政府帮助投资者办理其收购、加工、经营权手续。 2、鼓励投资者以高新技术合资、合作,其技术可作价入股。 3、鼓励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凡一次性以个人资金、外来资金对单个项目新增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1%以国有资产予以配股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政府可帮助做好金融衔接和专项申报工作;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重点私营企业,设立发展基金,提供信用担保。 5、对于重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县政府通过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向投资者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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