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林审批服务 |
| 填报单位(章): |
| 项目名称 |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审核 |
办事流程 (图形) |
当事人申请—县林业站受理—市林业局审核—省林业局审核—审批(—或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濒危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审批) |
| 申报材料 |
1、欲从事上述活动单位的申请文件和正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或“国家濒管办ΧΧ办事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审批表”,同时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贸合同和报关单复印件;以及进出口目的的书面说明材料; |
| 2、CITES证明或产地证明(进口、再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需提交原出口国CITES部门核发的出口许可证或相关文件;进口、再出口《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 [不含人工繁殖(培植)所获以及《公约》规定予以豁免的标本],还需提交原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出口(再出口)的函件;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书;引进国外种源的,需提交由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引种审批单》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中成药或保健品的,需提交省级以上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中成药成份表和外包装说明); |
|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个人携带进出口者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护照、购物凭证。 |
| 4、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的必须提供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关于申请该许可必须提供的材料。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
| 收费标准 |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省农林厅和财政厅、物价局(苏农林[2000]20号、苏财综[2000]130号、苏价费[2000]216号)文件收取。具体标准:1、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产品按成交额的8%向供方收费;二级按成交额的6%向供方收费。2、对批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按其纯收入的50%向承办单位收费。3、特许猎捕证,收取工本费5元;驯养繁殖许可证,收取工本费10元;狩猎证,收取工本费5元。 |
| 办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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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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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位名称 |
射阳县林业站 |
| 2、单位地址 |
射阳县合德镇达阳路4号 |
| 3、邮政编码 |
224300 |
| 4、投诉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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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咨询电话 |
2326947 |
| 6、传 真 |
2326947 |
| 7、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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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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