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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销售和使用蚕区禁用农药的告知 | 【字体:小 大】 |
| 关于严禁销售和使用蚕区禁用农药的告知 | ||
作者:射阳县农林执法大队、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5 ![]() |
| 各有关农药经营门点及广大蚕农: 近年来,家蚕农药中毒事故时有发生,给广大蚕农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蚕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为预防蚕期环境污染和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蚕桑生产安全,现就重点蚕区农药的经营和使用告知如下: 一、蚕区严禁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品种 全县重点蚕区内严禁销售和使用下列农药:1、拟除虫菊酯类,主要有杀灭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及其复配剂等;2、沙蚕毒素类,主要有杀虫双、杀虫单等;3、有机氮、有机磷类,主要有混灭威、杀螟松、呋喃丹等;4、生物类,主要是真菌类和细菌类蚕区禁用农药;5、已被证实对蚕影响较大的农药类,主要有吡虫啉、稻虱净、稻友、阿维-毒、抑虱净等;6、其他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蚕区禁用的农药。 二、守法经营,不得违规销售蚕区禁用农药 各农药经营点要从蚕桑生产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杜绝销售一切蚕区禁用农药,确保蚕作的安全。对违规销售的,我们将予以坚决打击、从重处罚,直至取缔其经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规范使用,加强对农业用药的指导 广大经营者在销售农药时,要告知蚕农科学使用农药,保证蚕桑生产安全,同时要强化宣传,努力提高防控能力,使蚕区禁用、限用的农药品种家喻户晓。 广大蚕农要做到合理选药,所选用的农药既要对防治对象有较好的效果,还要对桑蚕无害;在用药上要方法得当,在桑园周围150米范围内禁用弥雾机治虫,改用人力机械防治;施药时,要密切注意风向、风力,防止农药漂移污染桑园及蚕室。如果违规使用蚕区禁用农药,造成蚕桑损失的,除承担经济赔偿外,后果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射阳县农林执法大队、射阳县蚕桑站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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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射阳县蚕桑站 责任编辑:黄海之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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