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局系统计算机信息发布工作的管理,杜绝信息泄密事件,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信息在我县农林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县保密委员会和公安网监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管理对象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的管理对象为局属各单位。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各单位向互联网、专用网络发布的各类信息(包括文字、图像、表格、视频、声音、程序、代码等);向各有关部门报送的电子文档等。 二、计算机信息发布 (一)、信息发布责任 各单位必须建立信息发布责任制,明确专任负责信息发布工作,要做好发布信息的登记、媒介归档、用户名与密码的保管等。 (二)、信息发布的任务 各单位要本着积极为“三农”服务、为射阳经济发展服务的态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透明化,凡是能够公开的各类信息,如政务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等,都要及时公开发布。以便于群众了解、学习、使用和监督。 (三)、信息发布的审批 信息发布采用分级审批制,具体如下: 1、凡涉及动植物疫情,全县农林牧业产量预测,各类政策性补贴标准和发放名单,农林牧业规划,综合结构调整意见,本县主要农产品的价格预测,系统内各种改革方案,纪检监察结果,各类奖惩措施,人事变动,财政预决算,审计结果,招投标信息,土地征、占用信息,房屋拆迁与补偿,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危害情况,安全事故发生与处理情况,综合性调查报告,农林局阶段和年度工作总结,可能会影响稳定和社会秩序的信息、影响农林局形象和信誉的信息,以及其它重要信息等的发布,必须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或由主要领导授权分管领导审批。 2、凡涉及各级领导视察、考察、指导农林工作信息,各专业年度、季度技术指导意见,定期发布的一般病虫草鼠害发生防治信息,农业执法情况,工资变动,对口专项申报等信息的发布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批。 3、凡属纯技术性的措施、品种介绍、单个品种的病虫草鼠害发生与防治、自行组织的试验报告、技术培训消息等信息的发布必须由单位领导人审批。 三、禁止发布的信息 严格禁止发布下列信息: 1、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的; 2、煽动破坏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关系的; 3、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5、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7、煽动损害中国与其他国家友好关系的; 8、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破坏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的; 9、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的; 10、宣扬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11、煽动冲击国家机关的; 12、直接或间接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13、侵犯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侵害他人利益的; 1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 15、能够直接或间接泄露国家、地方、他人机密的; 16、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违规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信息泄密及其它不良后果的,将视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当事人等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从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鹤乡农网》重要信息发布审批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