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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正在浏览: 鹤乡农网 >> 农林综合 >> 食品安全 >> 质量检测 >> 文章正文 主办:江苏省射阳县农林局

射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执法工作安排            【字体:
  射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执法工作安排  
作者:标准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农业各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省农林厅、市农业局及县政府的要求,保证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执法工作安排如下:
  1、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1周年之际,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让全县广大市民了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全县市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同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在农林局大楼前及太阳城门口等地设立现场宣传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介绍农产品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解答消费疑问。(9月8日~9月30日)
  2、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加大农药市场例行检查、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罚力度,对全县所有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特别是对县城解放西路的农药经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同时对乡镇的经营网点特别是那些无证无照的经营门市进行重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农药行为,坚决杜绝甲胺磷等五种禁用农药在我县生产、销售和使用。(10月1日~10月15日)
  3、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经营秩序,坚决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法兽药产品行为,对全县1家兽药生产企业和200多家兽药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如“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及“氯霉素”等禁用兽药,且要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加大对畜禽养殖户使用兽药的检查力度,对我县境内的大型养殖场的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养殖户提供用药记录,根据用药记录,看他们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产品,不能提供用药记录的,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罚,从根本上杜绝违禁兽药的使用。对销售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查处到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10月16日~10月31日)
  4、以添加违禁药品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对全县境内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彻底检查,特别是饲料生产企业检查,通过对进销存台帐的检查,严厉查处在饲料中超量、超范围添加兽药和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查处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使用来自于动物疫源地的动物源性饲料或收购加工病死畜禽的行为,严厉查处经营停用、禁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产品行为,对养殖场通过检查原料进货台帐,自配饲料生产记录等,打击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11月1日~11月15日)
  5、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全县所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求其提供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及进销存台帐等,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环境进行评价,对生产环境等要求不达标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1月16日~11月30日)
  6、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执法检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管理,强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立即停止销售并上报。强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做好进销存台帐的记录,严禁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12月1日~12月10日)
  在上述各整治行动结束后,对各农资经营户、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及种植、养殖大户进行突击检查,确保整治效果。(12月11日~12月31日)
文章录入:射阳县农业标准站    责任编辑:寒江钓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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